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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新網5月9日電 據台灣“中間社”報道,台坐法部門9日三讀修改經過進程“機關犯罪防製條例”部分條則,詭計使他人出境嚐試犯罪,而招募他人插足犯罪機關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並處2000萬元(新台幣,下同)以下獎金。
台坐法部門4月27日並案搜檢行政部門函請審議及“坐委”所提“機關犯罪防製條例”部分條則修改草案。
現行條例第4條第一項條則規定,招募他人插足犯罪機關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並處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獎金。三讀經過進程條則規定,詭計使他人出境嚐試犯罪,而犯前項(第4條第一項)之功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並處2000萬元以下獎金。若成年人招募已滿18歲之人插足犯罪機關,而犯上述之功,加重其刑至兩分之一。
三讀經過進程條則重點也包含,具公務身份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,若犯招募他人插足或幫忙犯罪機關等步履,加重其刑至兩分之一,並刪訂招募他人插足犯罪機關、幫忙犯罪機關的沒收規定,擴大沒收範圍,完整剝奪機關犯罪的犯警所得。
別的,以說話、行動、翰墨或別的體例,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機關的成員,或與犯罪機關或其成員相幹聯,正正在公共場所或公共得進出的場所聚積3人以上,已受該管公務人員終結呼籲3次以上而不終結的步履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並處300萬元以下獎金。
此外,犯“機關犯罪防製條例”之功,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定者,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。三讀經過進程條則,將“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定者”,改成“經判決有功必定者”。 【編輯:唐煒妮】"